4月1日,環保稅迎來首個申報納稅期。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環保稅征收有關問題。其中明確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以及普遍關注的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計算問題和應稅固廢、噪聲等納稅計算問題等。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
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環境保護稅征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進行監測時,其當月同一個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種污染物有多個監測數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的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以流量為權的加權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方法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執行。
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第81號)的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關行業適用的排污系數方法中產排污系數為區間值的,納稅人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適用的產排污系數值;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確定。生態環境部尚未規定適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的,暫由納稅人參照繳納排污費時依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關于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的計算問題
應稅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其中,色度的污染當量數,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標倍數再除以適用的污染當量值計算。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以該畜禽養殖場的月均存欄量除以適用的污染當量值計算。畜禽養殖場的月均存欄量按照月初存欄量和月末存欄量的平均數計算。
三、關于應稅固體廢物排放量計算和納稅申報問題
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納稅人應當準確計量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未準確計量的,不得從其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中減去。納稅人依法將應稅固體廢物轉移至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貯存、處置或者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的轉移量相應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或者綜合利用量;納稅人接收的應稅固體廢物轉移量,不計入其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納稅人對應稅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應當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評價管理規范。
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同時報送能夠證明固體廢物流向和數量的納稅資料,包括固體廢物處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資質證明、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復印件等。有關納稅資料已在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發生變化的,納稅人不再報送。納稅人應當參照危險廢物臺賬管理要求,建立其他應稅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以及貯存、處置、綜合利用、接收轉入等信息,并將應稅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四、關于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噪聲超標分貝數不是整數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個單位的同一監測點當月有多個監測數據超標的,以最高一次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
2018年3月3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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